悉大大传媒的铁丝们,
大大最近在研发一个课程,就没有时间在公众号里给你们写文章了。今天算是一个例外吧,您肯定也知道了,新华网于今早10点(北京时间)发布了针对范冰冰“阴阳合同”逃税案的处理细节。仅仅两个小时之后,范冰冰也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致歉信:
这封信里的内容其实没有亮点。你懂的,就像我们小时候在学校写检讨一样:我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深感羞愧、内疚。辜负了党、国家和人民的信任之类的,不看也罢。
我想说的是,大家没有必要对她进行言语攻击,太low了,显得没素质没风度。若在天朝的演艺圈里换个什么甲冰冰或乙冰冰的,一样都会躺枪,范冰冰只是第一个吃此类螃蟹的明星罢了。所以,重点不在这里,而在于早上新华社的发文,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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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146万澳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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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2,860万澳币)。
基于上述违法行为,连缴带罚将近9亿元人民币(1.8亿澳元),分为三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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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税款2.55亿元,指的是范冰冰及其企业应缴而未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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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0.33亿元,可以简单理解为所欠税款的利息,按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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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近6亿元,则是对范冰冰不同偷逃税行为进行处罚的钱,比如对“阴阳合同”隐瞒真实收入处以4倍罚款,达2.4亿元;对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处以3倍罚款,达到2.39亿元等。
关键的来了!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看懂了吗?
如果没看明白,大大来给您翻译一下:在天朝,首次逃税被抓, Bad Luck,钱留下,人可放!
说真的,这刑法201条还是有些毁我三观的。为什么偷逃税2.55亿元的范冰冰不必负刑事责任,而当年偷逃税1400万的刘晓庆却入狱一年多呢?
原来,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把201条给改了,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原来如此,2009年修改后的刑法201条温和了许多,把“偷”改成了“逃”。而且还有一个很大的漏洞:初次逃税,不论多少,税法会“多多关照”,可以用钱公了。以前(2009年之前)一旦发现逃税行为,公安部门就可以直接介入抓人,可惜刘晓庆“生不逢时”啊!
有铁丝们在大大的微信朋友圈里反驳了,说不对啊!2014年轰动一时的离职空姐因为逃税8万就坐了3年的牢哦?这还有天理吗?太不公平了吧?
冷静冷静,不要啥事都把党和国家拉黑嘛,您还想不想回中国了?!大大查了一下当年离职空姐的案例,定罪用的是代购走私,逃税只是结果罢了。所以,仅仅从法理上来讲(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一定公平哦),离职空姐和范冰冰的案子不同类,无法直接比较。当然了,如果您此生就是不想回天朝了,那我也无语了。
不过话又说回来,经过了范冰冰的事件后,人大对刑法201条是不是也要进行一次复盘呢?否则漏洞实在是有些大啊,法律正在变相地鼓励国民首次逃税越狠越好,反正初犯不会蹲监狱。不是吗?
澳洲的税务主要来自于联邦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利,所以这里我们仅分析1995年的联邦刑法就差不多了(各州的刑法我们就不讨论了),主要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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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刑法第134.1(1)条:非诚实地获得联邦政府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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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刑法第134.2(1)条:以欺骗手段获取联邦政府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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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刑法第135.4(3)条:非诚实地造成联邦政府蒙受损失。
没错,聪明的铁丝们可能已经发现了:澳洲联邦的刑法没有单独针对逃税的条款。以上三条涵盖的范围其实很广,而不是仅仅针对逃税漏税的。以上三条的最大蹲监年限均是:10年(不可累加)。
最最重要的是,我们袋鼠国的联邦法律没有初次逃税、多多关照的条款。但我们也不能就此判断说:范冰冰在澳洲这么玩就一定会坐牢。为啥?很简单,澳洲法庭上的变数太大了,没有绝对的公平可言(其它国家也差不多)。如果范冰冰可以找一堆皇家大律师为她辩护,或者检方的证据可能并不充足,像这种级别的逃税案(初犯)最有可能的结果还是:交钱走人。因为从纯经济利益出发,检方也要考虑自身胜诉几率的不确定性,或者与被告人和解而马上拿到大笔税款加罚款的确定性。
虽然可能比天朝优越一点,但铁丝们不要天真地以为民主国家就一定能人人平等哦。明星交钱走人的例子,范冰冰绝对不是世界上的第一人哦,大大随便给你举个例子吧:
C罗大家都知道吧(我似乎听见了少女的尖叫声)?2018年7月26日,西班牙税务局与这位葡萄牙球星达成一致,C罗接受了1900万欧元的罚款,外加2年的刑期。但依据西班牙的刑法,刑期在2年或者2年以下的初犯可免蹲监狱。C罗是不是运气太好了,这么巧,都不需要坐牢了。
你看嘛,整个世界对有钱有势的人就是有不同的标准,我们除了愤愤不平,又能如何呢?还是乖乖地了解一些税法知识,合理合法避税才是王道啊!
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 土澳思维(tuao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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